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必须保证在谈判过程中随时处于在线状态。在谈判小组发出响应或报价通知后20 分钟内,供应商未按时在交易系统中通过有效谈判途径进行报价的,将视作按其上一轮报价作为其本轮最终报价。也就是说,第一轮在线报价20分钟内未实质响应的该轮报价即为其基础报价,第二轮在线报价20分钟内未实质响应的该轮报价即为第一轮报价,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专家认为,磋商中供应商不报价应视为退出磋商,这是供应商的自主权。默认上一轮报价为最终报价是对供应商退出磋商自主权的限制和剥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第二十二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